第十六条

有效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特点和需要,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辅导人员,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员工提供方便、可及的心理健康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提供综合性的员工心理援助项目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