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库尔勒香梨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及时、真实、准确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库尔勒香梨种植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