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工作。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