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教育。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员和居(村)民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或者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的人民武装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