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群众防空专业队应当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组织队员进行专业训练。防化专业队实行脱产集中训练,其他专业队结合专业特点和生产任务实行在岗训练。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群众防空专业队进行单项或者综合性的演练,以提高其执行任务的能力。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