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因拆迁、改造建筑物,确实需要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报经审批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畅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