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战备经费,必须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用。财政、审计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