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和单位人民防空工程,分别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维护。已经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对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使其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