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禁止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人民防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竣工实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