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对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广播电视、桥梁、水库、仓库、电站,城市重要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空袭次生灾害源等重要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要求,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确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