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决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开展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三)提出下次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

(四)批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有关工作;

(六)会务工作和其他筹备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