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