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建立孕产妇死亡、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等监测和死因评审制度以及妇幼卫生调查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