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相适应的技能,取得相应的法定资格,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和考核。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