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以租赁、合作、组建医疗集团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和所有权性质,不得以其他名称进行执业登记。设区的市、县(市、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变更应当告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