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围产期保健第十七条有效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