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实行住院分娩制度。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分娩期保健,包括对产妇和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产以及对新生儿进行评估和处理,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并做好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监测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