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围产期保健第十二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优生优育指导、孕前保健,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和优生筛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