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数字经济产业链整体发展,推进产业链核心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协同创新,提升产业链创新水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