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信用主体授权材料,获取他人非公开信息,给信用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