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依法推进、保障权益,信息共享、奖惩结合,应用导向、惠民便企的原则,坚持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多领域诚信建设共同推进。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