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针对信用信息的归集、存储、查询、应用等活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应急处置、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