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八章 保障和监督第七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鼓励数字经济产业服务第三方机构,为数字经济产业相关企业提供创业培育和辅导、知识产权保护、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产权交易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数字经济相关产业领域的社会组织加强行业服务,依法开展信息交流、企业合作、产业研究、人才培训、咨询评估等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