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八章 保障和监督第七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推广应用数字化手段,开展大数据分析应用,针对不同市场主体,智能推送、高效落实各类惠企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智慧法务体系建设,探索新型法律服务供给模式,推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法律服务工作融合,提升法律服务智能化、均等化水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