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通过上市融资,拓展融资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培育、引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资机构,为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对接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条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发信息科技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金融等符合数字经济相关产业投融资特点的产品和服务,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推动建设金融机构与企业间常态长效信息对接平台。支持保险机构为符合政策的数字经济企业和项目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保险产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