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省网信部门应当统筹指导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构建智慧城市评价激励体系,推进城市综合管理涉及的各类数据互联互通。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道路桥梁、智慧管廊、智慧杆塔等基础设施运行数据的感知和采集能力,整合城市交通、平安建设、医疗健康、公共卫生、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旅游等领域的数据资源,推动建设城市大脑,实现城市运行态势监测、公共资源配置、宏观决策、统一指挥调度和事件分拨处置数字化,提高城市治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