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推动实施“互联网+”绿色制造。加快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孪生、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绿色制造领域的应用,提高绿色制造效率和效益。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推动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平台,构建资源能源和污染物公共数据库,提升资源能源管理与环保治理精准化水平。引导工业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资源能源和污染物全过程动态监测、精准控制和优化管理,推动碳减排,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