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数据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依法依规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