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规范佩戴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管理责任,其从业人员被累计处罚三人次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为其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