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留存委托合同、委托人身份信息等资料,留存时间自服务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核对房源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确保房源以及信息真实、准确;

(三)注明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

(四)价格应当与出租人委托价格一致;

(五)即时撤销已成交或者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