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优化空间布局,促进职住平衡,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本市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