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第二十三条有效集中出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