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二)按照约定,配合出租人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三)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四)履行物业使用人义务,遵守物业管理和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遵守小区管理规约;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