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
(三)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四)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五)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