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灌区用水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分水、节约用水、定额管理、有偿供水制度。
在灌区内用水,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灌区事业发展中心提交下一年度书面用水申请。根据用水单位的申请,灌区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制定年度供水方案,并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的供水方案,灌区事业发展中心与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未签订供用水合同的单位,不得在渠道取水。供水方案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