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在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侵占、堵截灌区原有水源、私开水口放水;
(二)爆破、打井、葬坟、采石、采砂、取土、挖塘、建窑、破坏植被等;
(三)在渠道堤顶和内、外边坡开垦土地种植农作物;
(四)堆放弃土、弃渣、杂物;
(五)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向灌区工程渠道水域内排放工业废水和生产、生活污水,倾倒垃圾,丢弃废物、畜禽尸体和其他有害物质;
(六)兴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七)其他对水质和工程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