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在决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理人选时,如果在现任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分别由自治区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另提人选,经常务委员会先决定任命为自治区副主席,任命为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职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