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第三章 辞职和撤职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设区的市,盟属旗、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