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第三章 辞职和撤职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根据设区的市,盟属旗、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撤换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盟属旗、县、市人民法院院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