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
(二)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
(三)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四)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
(五)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六)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驾驶拼装、改装和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八)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电动自行车;
(九)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十)浏览、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
(十一)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