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