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药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药品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药品安全诚实信用体系建设,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