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药品安全诚实信用体系建设,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