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和时限办理督办案件的,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在整改期间暂停或者责令暂停违法案件所在地有关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的审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