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经批准收回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