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十一条有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补偿登记办理过程,可以采用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等形式进行记录。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