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销售和使用第三十条有效特种设备(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除外)跨登记地区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书面告知使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周期到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原使用登记所在地或者使用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在用特种设备易地移装使用前,应当向移装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