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证员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

(八)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未建立公证档案或者毁损、篡改公证档案;

(九)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公证;

(十一)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侵吞、挪用提存款物;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