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的;

(二)侵占、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设施、设备的;

(三)扰乱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秩序的;

(四)其他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