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需要跨行政区域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商有关人民政府确定。

相邻行政区域之间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产生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