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维护公共交通场所和运输途中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事故;防范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预防恐怖事件的发生。

铁路护路联防机构应当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开展铁路沿线治安整治活动,管理专职铁路护路联防队伍,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